近日,“药师帮”被曝出多起涉嫌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引发广泛关注,据消费者投诉,其通过“药师帮”电商平台购买的多种中药在鉴别后,显示为不合格药品,多次联系客服无果,至今未得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现,“药师帮”于今年4月曾遭遇哈药集团、扬子江、云药集团等多家药企的集体抵制。此外,去年11月,其更是被媒体曝光入驻商家涉违法销售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
图为“药师帮”网页版截图
购买中药不合格,涉嫌销售假劣药品
7月6日,《华夏时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药师帮”涉嫌售假 遭药企封杀》的文章称,据消费者赵先生爆料,近期从“药师帮”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多种药材,包括川贝母等,货到后却发现部分药材存在明显的异样,通过官方认可的药品检测研究院进行DNA鉴别发现,川贝母等多个药品为假冒品产品。
此后赵先生曾向药师帮多次沟通,被客服直接否认假药,并要求其拿出真实证据确认所购买药品为假货。《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目前赵先生已经到食药监立案。
无独有偶,据法新网报道,今年4月底,重庆南岸区一家诊所的经营者方先生在“药师帮”平台上注册账后,并于5月底在平台上购买了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售卖的麦冬及深圳市埔华医药有限公司售卖的山慈菇等药材。药品到店后,方先生却发现了问题。“从外形上看不对,根本不像是真的。”方先生说,这批进购的中药中,麦冬和山慈菇两味药较往常有明显区别。出于安全起见,方先生没敢将这批药出售,并于6月初,将这批药送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
6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开出了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方先生送检的由湖北正光九资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冬和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慈菇均“不具标准规定的显微特征”,且山慈菇的性状检验不合格,这两种药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令人想不到的是,在方先生将这一情况向“药师帮”客服进行反馈后,不仅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和解决办法,还把其注册账号给封了。
公开资料显示,“药师帮”为一个B2B医药营销平台,于2015年1月正式发布。该平台月度订单量超过100万单,覆盖全国150多个城市,超过20万个药店诊所终端。
被指侵权后遭多家药企“封杀”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2018年9月13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2018)陕0303民初2158号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辰济公司”)起诉被告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速道公司”)网络侵权一案。
判决书显示,2018年陕西辰济公司在广州速道公司开发的B2B医药营销平台药师帮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授权擅自发布原告公司所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宣传信息,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医药终端形成误导,导致原告公司在正常销售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发现此事后原告公司第一时间向被告发函请求被告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不法侵害,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回函拒绝原告请求,未下架和删除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原告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广告宣传信息,对原告公司的不法侵害仍然在持续。
对此,广州速道公司答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民事权益,原告诉请所涉民事权益类型并不明确,被告所开发的B2B医药销售平台药师帮发布原告所涉商品均系正品,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被告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提供的是服务平台,被告仅审查商家资质以及其所提供商品是否符合有关药品管理规定,对投诉涉及侵权如假冒伪劣、商标侵权等产品进行下架、断开链接。原告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单方发函要求被告下架合法流通领域正品,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告知函所称商品信息扰乱其正常经营秩序,这属于商业范畴,被告无权通过告知函判定有资质商家发布信息就是扰乱原告生产经营,被告也不能干涉他人自主经营权。法律没有规定或限制符合国家关于药品资质的主体或销售或展示或发布正品药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药师帮所发布商品属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产品生产商无权干涉正常流通环节的各个商业行为。此外,原告假借侵权之名行管理、整顿销售商或代理商之实,被告所属B2B药师帮平台发布产品属于市场正常流通中的产品,至于产品价格等属于原告与代理商、销售商之间内部事务,被告没有法律义务或合同上的辅助配合义务,帮其整顿管理代理商、销售商。
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陕西辰济公司提出的判令被告下架和删除在其网络平台“药师帮”上发布的原告公司所生产的所有药品和广告宣传信息,以及赔偿因违法发布原告公司所生产的药品广告宣传信息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虽然该案是以陕西辰济公司败诉而暂停一段落,但网友对此纷纷表示,“药师帮”在审查入驻商家资质以及其所提供商品是否符合有关药品管理规定之外,为什么没有审查对方相应产品的厂家授权书呢?面对如此低的价格,又如何保证销售产品的真假性呢?
此外,4月12日,互联网流传着一份扬子江药业所发出的一份《关于停止对药师帮平台所有电商供货客户告知函》,该函内容显示,由于药师帮平台客户长期以来以低价销售扬子江药业之产品,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危害扬子江药业的形象,造成规范的合作客户无法正常销售。
扬子江药业在告知函中作出如下决定:自即日起全国范围内停止对药师帮平台所有电商客户销售,禁止扬子江药业集团全国合作的一级分销商、二级分消商、其他准销售商给药师帮平台电商供货,违者根据商业协议停止合作。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不到一周,包括哈药集团、九州通、海南普利、陕西利君、沈阳飞龙、四川百利天恒等在内的多家药企陆续发布通知函,斥责其长期低价销售公司产品,要求经销商暂停给药师帮平台电商供货。甚至,有个别企业将断供的范围扩大至所有电商平台。
入驻商家销售非法药品
除上述内容之外,《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还发现,早在去年11月,便有人举报“药师帮”入驻商家涉违法销售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且这些药品多为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从“药师帮”平台检索“雄黄”,有商家销售信息列表,其中“雄黄粉0.5KG/统贵州”,价格为26元,有超过1300条销售记录。其中一个商家销售的“雄黄选晋长治”,价格为120元,有销售记录,但状态为缺货状态。
资料显示,雄黄系四硫化四砷,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在空气中可被氧化为剧毒成分三氧化二砷,即砒霜。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雄黄属于毒性中药品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此外,在上面检索“缩宫素注射液”以及“米索前列腺片”时,会出现若干商家的销售信息。报道指出,“缩宫素注射液”以及“米索前列腺片”为终止妊娠药品。国家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因此,“药师帮”平台入驻商家涉嫌非法售卖终止妊娠药品给全国各地的药店。
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如此,第三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