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建议,突出风险预防,细化事前监管程序和责任,以法律手段保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件发生;规范信息公开,在统一信息发布的前提下,对疫苗生产、检验、批签发、接种和异常反应等数据进行适当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制定异常反应诊断标准,并以国标形式公布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提出,草案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存在歧义,建议分别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办法中的具体任务。为避免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著差距,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准和浮动区间,各省级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办法。
杜黎明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和增加以下内容:明确进口疫苗的责任主体为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规定有条件地向省级检验机构下放检验权限;增加上市后监督抽检制度。
编辑: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