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浙江省多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确定一家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申请备案。涉及主执业机构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业务,变更后需继续开展多机构执业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备案。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护士多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事项: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应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系统。
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主要是为了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鼓励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特约记者林莉 郑纯胜)
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