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互认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等,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同时,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需要,适时对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省、市(州)级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及质量监测,规范开展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治医师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完整记录,履行告知。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互认项目必须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和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今年12月底前,省、市(州)质控中心建立网络质控平台,所有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与省、市(州)质控中心网络平台对接,每个县至少有1家公立医院开展网络平台质控工作,确保质量监测到位。(记者张晔)
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