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明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为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
国家药监局在相关解读中指出,对于相同特征的医疗器械,唯一性应指向单个规格型号产品;按批次生产控制的产品,唯一性指向同批次产品;采用序列号生产控制的医疗器械,唯一性指向单个产品。稳定性是指唯一标识一旦分配给医疗器械产品,只要其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产品标识就应该保持不变。在唯一标识中,生产标识可以和产品标识联合使用,实现规格型号、批次和单个产品3个层次的唯一性。
近年来,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医疗器械在流通、使用环节无码或一物多码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利用唯一标识,可构建医疗器械监管大数据,实现对医疗器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首席记者刘志勇)
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