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另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资质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首席记者姚常房)
编辑:侯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