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宋芳指出,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对比执业医师法的第一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对此,全程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整部法律的多次修改讨论中,这项法条的修改让她印象很深刻。“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
郑雪倩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此次修订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历经3稿,3年多后最终成文。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郑雪倩说,新增设的“保障措施”这一章是医师法的一大亮点,该章共包含10项法条。多项措施将对医师的保障落了地,这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学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诊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向基层倾斜,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服务;此外,还有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除了“保障措施”,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修改体现了对医师权益的保护。郑雪倩举例说,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提及: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这其实是对临床中经常遇到且容易引发医患冲突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郑雪倩说。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郑雪倩说,这条也是对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的明确规范。
作为国家卫健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郑雪倩常年处理各类医患纠纷,她认为,这些对医师的保障措施其实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此外,在临床工作中,有众多中医医师在没有中医科室的医院中工作而被认为是非法行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此,医师法中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郑雪倩说,这些规定对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医师法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医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郑雪倩说,医师护佑老百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只有保障好广大医师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昶荣)
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