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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2019-12-17 08:24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不得安排经期或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确需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湖南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涉及女职工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的各种假期和待遇。针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这三个生理阶段,《规定》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相关阶段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或孕期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等。

  在女职工经期,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并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对怀孕的女职工,只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同时,如果在孕期发生了终止妊娠,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产假时间视终止妊娠前的怀孕时长而定,最长可享受75天假期。

  需哺乳的女职工,则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还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职场性骚扰的问题,《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都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和惩处,女职工本人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规定》还赋予工会及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权。(邵伟)


编辑:侯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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